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配置学校办公设备家具,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浙财资产〔2016〕3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各部门单位配置常规的行政办公设备家具,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资产处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学校各部门单位办公基本需求的设备家具等,不包含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以及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家具。
第四条 学校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分为基本配置、适量配置二类。基本配置是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按人或办公室必须配置的设备家具;适量配置是指在经费允许以及工作实际需要的情况下,为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高工作效率配置的设备家具。
第五条 学校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实行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同时控制。配置标准包括数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数量上限标准是指配置数量按内设机构数、单位部门实有人数以及教职工职务等级等配置不得超过的数量标准。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指办公设备家具的购置价格不得超过核定的价格上限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指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数量上限标准和价格上限标准是最高的数量限制标准和最高的价格限制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配置,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限制标准,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办公设备家具购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办公家具配置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室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和限额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 未列入标准资产品目的其他设备家具为限制配置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如确有需要,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予以配备。
第十条 根据校院二级管理精神,教学研究单位可自主统筹更新设备家具,采购费用年初在单位经费中安排,但配备的数量和价格标准须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教学研究单位更新办公设备和家具,需由学校采购部门统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经费统一结算。教学研究单位新增人员的设备家具学校负责配置。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程序
(一)采购预算申报和确认:各部门单位须结合部门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在前一年学校编制次年采购预算时(一般为6月份)申报部门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交资产管理处审定后纳入次年的采购指标和采购预算。未申报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予配置。
(二)实施采购:各部门单位在采购预算和采购指标确定且预算资金到位后由采购部门进行统一采购。教学研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范围内自行提出办公设备家具更新计划,由资产处统一进行采购。
(三)资产配置申请:采购到位后,各部门单位在批准的采购计划范围内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配置申请,填写《浙江财经大学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申请表》审核后配置。办公设备更新时要求按照以旧换新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具有维修价值,或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不予报废。报废办公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鉴定,报废家具由资产管理处鉴定。
报废后的办公设备及家具交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超标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家具可继续使用,待按规定处置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四条 单位因特殊职能,确需购置有指定专项用途通用设备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经审批后配备。
第十五条 其他尚未制定配置标准的设备及家具,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经审批后配备。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购置办公设备及家具无论从公用经费中列支,还是申请专项经费,均要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对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为满足各单位勤工俭学学生辅助办公等需要,学校允许各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管理服务人数40%的比例留用部门工作人员更新电脑或到资产处申请配置学生用电脑。
第十八条 上述办公设备配置应以国产、高效、节能、环保为主,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更新、调整,修订标准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
2.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一览表
附件1: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览表
序号 |
家具名称 |
配置类别 |
配置数量及依据 |
价格上限(元) |
使用年限(年) |
备注 |
1 |
空调 |
基本配置 |
1台/间 |
5000/ 10000 |
12 |
壁挂式5000 柜式10000 |
2 |
台式计算机 |
基本配置 |
按单位人数100%配置,保密等特殊需要另行增加 |
5000 |
6 |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基本配置 |
行政机关部门按实际需要配置1-2台,各教学单位配置2台 |
7000 |
6 |
|
4 |
A4打印机 |
基本配置 |
1台/间或2人/台 |
2000 |
6 |
配置A3打印机办公室不再配置A4 或打印一体机 |
5 |
打印一体机 |
适量配置 |
3000 |
6 |
6 |
A3打印机 |
适量配置 |
特殊部门根据需要配置 |
2500 |
6 |
7 |
票据打印机 |
适量配置 |
特殊部门根据需要配置 |
3000 |
6 |
|
8 |
复印机 |
适量配置 |
行政机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各教学单位可配置1台 |
35000 |
6 |
|
9 |
扫描仪/ 传真机 |
适量配置 |
按不超过单位人数5%配置 |
3000 |
6 |
已配置打印一体机单位不再配置扫描仪/传真机 |
10 |
碎纸机 |
适量配置 |
按不超过单位人数5%配置 |
1000 |
6 |
|
11 |
投影仪、投影幕布 |
适量配置 |
学院人数在100人以内的,按20人/套配置;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按30人/套配置;机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配置 |
10000 |
6 |
|
12 |
数码相机 |
适量配置 |
1台/单位 |
6000 |
6 |
|
13 |
数码摄像机 |
适量配置 |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
8000 |
6 |
|
附件2: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一览表
序号 |
家具名称 |
配置依据 |
配置类别 |
配置数量(/人) |
价格上限(元) |
使用年限(年) |
备注 |
1 |
办公桌 |
厅级 |
基本配置 |
1套/人 |
4500 |
15 |
|
处级 |
基本配置 |
1套/人 |
3000 |
|
处级以下 |
基本配置 |
1套/人 |
2500 |
|
教师 |
基本配置 |
1套/人 |
2500 |
或工作位 |
2 |
办公椅 |
厅级 |
基本配置 |
1套/人 |
1500 |
15 |
|
处级 |
基本配置 |
1套/人 |
800 |
|
处级以下 |
基本配置 |
1套/人 |
600 |
|
教师 |
基本配置 |
1套/人 |
600 |
|
3 |
沙发 |
厅级 |
基本配置 |
1个三人或2个单人/间 |
3000 |
15 |
|
处级 |
基本配置 |
1个三人或2个单人/间 |
1500 |
|
接待用途 |
基本配置 |
2个三人和2个单人 |
4500 |
15 |
|
4 |
文件资料柜 |
厅级 |
基本配置 |
3组/人 |
2000 |
15 |
办公空间内已有固定柜子,不再配置 |
处级及以下 |
基本配置 |
2组/人 |
1000 |
教师 |
基本配置 |
1组/人 |
500 |
15 |
7 |
茶水柜 |
房间 |
基本配置 |
1组/间 |
1000 |
20 |
|
8 |
茶几 |
房间 |
适量配置 |
1个大或小/间 |
1000/800 |
15 |
|
接待用途 |
基本配置 |
2个大和1个小 |
2800 |
15 |
|
9 |
桌前椅 |
房间 |
适量配置 |
1-2个/间 |
500 |
15 |
|
10 |
保密柜 |
部门 |
适量配置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20 |
|
11 |
会议桌、讨论桌 |
部门 |
适量配置 |
学院按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下1大3小,50人以上1大4小进行配置;机关由学校统一配置 |
5000/3000 |
20 |
|
12 |
会议椅 |
部门 |
适量配置 |
学院按不超过教职工人数2倍配置;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
500 |
15 |
备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