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已于2022年12月11日发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详见附件1)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与2021-2022年相比,主要有以下差异:
一、目录执行标准
统一执行2022年9月21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详见附件2)。
二、集中采购目录
1、取消了以下品目的集中采购:客车、信息安全软件。
2、增加了以下品目的集中采购:应用软件、培训服务(限于省内培训)。
3、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名称、范围调整:
(1)打印机,将“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三类合并为“打印机”,备注“限于A3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票据打印机”;
(2)家具用具,备注“限于办公家具”改为“限于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
(3)原“互联网接入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更改为“网络接入服务”;
(4)原“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更改为“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
(5)原“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限于资产评估服务)”更改为“资产评估服务”。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继续100万元不变;
2、工程类项目:省级继续100万元不变。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继续400万元不变。
关于具体的一些要求,不一一表述,请详细阅读文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