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下沙高教园区教职工专用房选购办法
为有序做好下沙高教园区专用房选购工作,按照省教育厅浙教计〔2005〕47、64号文件和〔2006〕27、73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购原则
(一)公平、公正;
(二)教职工有序选择、自愿认购;
(三)向骨干教师和管理骨干倾斜;
(四)选购办法、申请名单、选房分值、工作程序公开。
二、选购对象
(一)选购对象为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二)双职工只能选购一套。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选购
(一)在编不在岗者;
(二)不进学校正式编制者;
(三)公派出国未经批准逾期未归或自费出国者。
三、选购条件
⒈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选购对象的规定。
⒉ 符合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对专用房的销售政策规定。
⒊ 已享受实物分房的教职工同意按规定换购已享受的房改房和退租已承租的学校公房或周转房。
四、选购办法
本次可供选购的为“金沙学府”专用房,可选楼号为27、28、32幢(视报名选购人数增减),可选房源数量按实际报名选购人数的1.5倍投放,实行“一次性集中选购”和剩余房源“谁先申请谁先选购”的办法,后续房源不再投放。
(一)一次性集中选购
⒈ 参加一次性集中选购的教职工,须填写《浙江财经学院申请购专用房登记表》,经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校房改办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附送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⒉ 校房改办对参加一次性集中申请选购者进行资格审核和分值统计,并公布参加申请选购教职工名单顺序。
⒊ 计分标准(基准时间:2007年1月18日)
(1)职务职称计分标准:
校级或正高 26分
处级或副高 20分
(未获得副高以上职称的博士计18分)
科级或中级 16分
(未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硕士计14分)
科员或初级及以下 12分
(2)工龄计分标准:
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至2007年1月,每一个月计0.1分。
(3)校龄计分标准:
1985年9月份起至2007年1月,每一个月计0.03分。
(4)学龄计分标准:
参加工作前,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每年计1分(按年度计)。
(5)凡获得下列荣誉称号或奖励者,给予加分:
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加3分;省级国家部委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加2分。
⒋ 申请选购者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下列条件比较后排序:(1)双职工;(2)职称;(3)职务;(4)任职年限;(5)学位;(6)学历;(7)年长者。
⒌ 根据申请选购者的职务职称、工龄、校龄等,计算出积分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按排序选房购买。
(二)剩余专用房的选购
一次性集中选购结束后,所公布的剩余专用房房源内实行“谁先申请谁先选购”的办法。选房顺序按以下步骤确认:
⒈ 申请人必须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到校房改办公室申请,经初审受理后方为有效。如出现同时受理,则按计分高低决定先后。
⒉ 校房改办当即在资产管理处的网页上进行公示。
⒊ 在公示结束后定期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剩余专用房选购原则上以选购完为止,但最终停止时间以学校决定或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五、相关规定
(一)申请选购者应如实填写购房申请登记表(应无一遗漏地填写本人和配偶已购各类房产的全部情况),因填表不实、虚报、不全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二)已获准购房的教职工凭序号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挑选房号。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参加的,可书面委托家属或他人挑选房号,不按时参加选购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鉴于“金沙学府”专用房学校已按2800/元m2统一购入,教职工选房后,须在10日内向学校交纳1000元/m2的购房预付款,其余房款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结清,不按时交纳或结清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四)获准购房教职工须有5年服务期(不含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时间从选房之日起计算。未满服务期的要求离校的教职工,应按市场商品房价格与本次所购房价格的价差,计算补交实际未满期限的价差款。
(五)住房换购的须签订《交旧房协议书》,交回原房“三证”和房改购房协议书原件,统一报请省教育厅回购,办理旧房收购款退款手续。换购交回的房改房,不作二次分配。购房教职工在领取“入住通知单”后半年内,须将原住房腾空交学校,免收租金。逾期未交的,按违约处理,按同地段市场租金追缴逾期后的房租并加收房屋占用费。
(六)凡承租学校公房或周转房的教职工,在领取“入住通知单”后半年内,须向学校归还承租的公房或周转房。逾期未交的,按违约处理,并按同地段市场租金追缴逾期后的房租并加收房屋占用费。
(七)凡享受学校住房租金补贴的教职工,从购买到专用房之日起半年后,学校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在外单位已购买到专用房的教职工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八)凡已选购专用房的教职工,不得再参加下沙高教园区其他专用房的选购。
(九)凡有弄虚作假、炒买炒卖及骗购专用房、不按期缴纳购房款等情况者将按照浙教计〔2005〕64号文件第九条售房纪律处理,也不得再参加下沙高教园区专用房的选购。
(十)凡参加下沙高教园区专用房选购者,如学校实行专项补贴,不再享受。
(十一)教职工选房后放弃购房者,视作已购房,将不得参与学校组织的任何房源选购,也不得享受与住房相关的福利待遇。
(十二)教职工选定住房后,不予调换住房。在办理房产“三证”时,也不得要求将产权人姓名更改为其他人姓名。
六、组织领导
专用房选购的具体办法由校房改领导小组制定,并具体负责专用房选购工作。
七、本办法由校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