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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注意事项的通知

2007年12月26日 13:36  点击:[]

各位老师: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145号),结合上半年学校资产清查的实际情况,现明确资产入库中应注意的事项:

1、经由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统一纳入学校经费管理体系的经费支出(含行政经费、教学经费、各类科研课题等)。从这些经费购置的设备必须入库建帐,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以使用人或保管人为单位建立个人资产管理明细帐,个人应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入库的资产必须真实有效,入库凭证上注明的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等要素必须与实际资产的各要素相一致。

3、资产申请报损或报废的,必须上交实物资产,因学校无权自行处置,必须将待处理资产上交,由省教育厅或财政厅统一处置;教职工调离学校的,必须办理实物资产交接手续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上一条:浙江财经学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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