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资产管理处)文件
浙财院资〔2008〕1号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145号)和2008年浙江省预算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实际,高校固定资产网络化管理系统现予推行,请遵照《浙江财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程》(讨论稿)执行。系统推行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调整事项如下:
1、经由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统一纳入学校经费管理体系的经费支出(含行政经费、教学经费、各类科研课题等)所购置的资产必须入库建帐,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以使用人或保管人为单位建立个人资产管理明细帐,个人应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各二级学院(部)、处室零星自行采购的资产(如学科经费、部门创收经费、科研经费等购置的资产),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登录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学校集中采购的资产,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新增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3、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做好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签字确认后的纸质《固定资产验收单》的归档工作。
4、入库的资产必须真实有效,资产管理系统中资产卡片记录上填写的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单价等要素必须与实际资产的各要素相一致。
5、资产申请报损或报废的,必须上交实物资产。根据新的资产处置办法,学校无权自行处置报废资产,必须将待处理资产上交,由省教育厅或财政厅统一处置;教职工调离学校的,必须办理实物资产交接手续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6、部门资产出现被盗,应及时向校保卫处报告,金额较大的,应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